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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辦法實施準則
 
 
99年03月02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文藻外語大學華語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研究生之修業事宜,依「文藻外語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處理,其餘未盡事宜再依本「文藻外語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辦法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實施準則)處理。
  
二、本辦法第陸章、第十七條、第一款所指之論文兩篇,一篇須經有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或研討會審定,且所生須獨力完成,不可共同發表,不接受壁報發表。另一篇論文,需為公開發表之論文,發表人數及形式不限。外籍生不受此限,標準另訂。
  
三、外籍生僅公開發表一篇,且須獨立完成,發表形式則不限。
  
四、本所不另召開任何委員會審查。但所生仍須於口考前備齊相關證明文件送所辦公室做形式驗證。
  
五、本實施準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