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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辦法
 
97418日研究所第二次籌備會議通過
9792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9792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916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930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47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62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526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1113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文藻外語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研究生之修業事宜,依本辦法辦理。
貳、修業期限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參、修課規定
一、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如下:
(一)畢業學分數:三十六學分(含畢業論文六學分)
必修:十五學分(含畢業論文六學分)。
選修:二十一學分
(二)須取得下列一項外語能力證明:1.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2.修畢前款認定基準所列外語種類以外之任何一種外語累計至少8學分;大學期間所修之學分可採計,但不得重複修習同名稱之科目。外籍生不受此限。
(三)欲修習教育學程學分,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列入本所畢業學分數計算。
 
二、本所研究生,選課第一學年,每學期修習本所學分不得少於六學分,不得超過十五學分;外籍生得不受下限規定。;第二學年,每學期修習本所學分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三、一般生與在職生如為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科系畢業錄取之研究生,經本所評核決定,如有需要,在學期間應至大學部補修相關之必要課程。非中國語文相關科系畢業者,須補修二門必要課程;以同等學力錄取者,須補修三門必要課程。必要課程宜包含:「中國文學史」、「中國思想史」。補修之學分,亦不計入畢業學分,應補修而未修習通過者不得畢業。當學期總學分超出學校規定上限之部分,則依學校規定收費。外籍生未曾修習「正音」相關課程者,須補修應用華語文系「華語正音與教學」。
 
肆、抵免學分
一、曾於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者,得申請抵免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之。
 
二、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限近七年內所修學分。
(二)抵免至多十二學分。
(三)以本所科目分表內之專業科目為原則,並經本所評定認可,始可抵免。
 
三、新生以入學時規定之時間內辦理一次為原則。
伍、論文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之選聘,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碩士班研究生得依本所規定時間,提出指導教授選聘之申請。
三、研究生申請選聘指導教授,須填交申請表及論文計畫或研究方向(須與本所屬性之領域相關)。
四、研究生申請選聘指導教授時,每人可依個人志願及教授專長至多依序推薦三位,經所長審查協商後聘任之。
五、碩士班指導教授以任教各大學教授擔任課程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為原則。指導教授須具口試委員資格,若兩人共同指導,須一人具口試委員資格。
六、本所教師至多同時指導四位研究生為原則。
七、外系所教師以至多指導本所研究生三人為原則。
八、兩位教師共同指導以0.5人計;碩四(含)以上指導教授之指導員額不納入計算。
 
陸、相關考核規定
一、研究生於修讀學位期間,除完成應修習學分外,尚須完成下列事項,始准予參加論文學位口試:
(一)畢業前在系(務會議認可之校內外相關學術刊物或研討會發表學術論文至少兩篇。
(二)畢業前應提出以下任一種條件的證明文件或修課成績單:(A)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B)修畢前款認定基準所列外語種類以外之任何一種外語累計至少8學分;大學期間所修之學分可採計,但不得重複修習同名稱之科目凡於修課期滿前,取得華語教師認證者不受此限。
(三)研究生在修業期間,有協助本所相關教學與行政之義務。修業第一年必須參加本系、所指定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研習會、專題演講、讀書會。因故不克參加時須請假,唯請假以二次為限。畢業前,應參加校內外相關之上述學術活動至少四次。
(四)須依「文藻外語大學應用華語文系實習施行辦法」為準則,取得七十二小時以上之華語課堂教學實習經驗證明。
 
柒、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修畢規定學分,並完成本所相關考核規定與完成論文計畫審查同意後二個月者,始得申請參加學位論文考試。
二、本所學位考試委員,除對該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三、學位考試申請經所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所將論文與摘要、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擬聘校內外考試委員名單,經教務處複核無誤後,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並至遲於一週前通知應試人。考試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有關事宜。
四、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考試委員三位,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委員得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審核同意後聘任之。
五、考試委員一律不得聘任與應考研究生有利害關係或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此親屬關係人士。考試委員經提聘後,始察覺與應考研究生有上述關係者,應自動申請迴避。如有必要,應重新辦理提聘。
六、指導教授二人以上者,以一人代表參與學位考試為原則。若有需要二人同時出席,則論文考試之成績計算,須先將二人分數平均後再與其他委員分數平均之。
七、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學位考試需全體委員出席使得進行。
八、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九、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四個月後再提出審查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概以七十分計算;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以重考前成績為準,應令退學。
十、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因故未能如期舉行考試且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開學日前填具「取消學位考試通知單」,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章後送教務處並完成註冊後即可再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十一、學生應於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正本四冊及論文電子提要檔至所辦公室;逾期未繳交,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應予退學;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二、研究生完成之論文,應予畢業離校前,配合本校及教育部國家圖書館推廣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線上建檔。
十三、研究生畢業日期、以繳交論文之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為準。當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論文展延至次學期開學前繳交者,仍屬當學期。
十四、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或舞弊之情事,經論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並予退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捌、學位名稱
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相關考核規定,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
玖、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各所聘任研究生指導教授暨口試委員相關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自九十七學年度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